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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0:50:46] 发布者:[管理员]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工信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10日印发,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2年8月15日,原自治区经信委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 2017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原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文)同时废止。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自治区工信厅于2021年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相关规定,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经认真研究,自治区工信厅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删除“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二)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一是将原《管理办法》“第五条咨询服务”纳入信息服务,对咨询服务不再单独阐述; 二是将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数字化指标进行调整; 三是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南疆三地州推荐的示范平台,上述(一)(四)(六)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相应条款中进行了细化,同时将南疆三地州改为南疆四地州。 (三)对附件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附件1《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中,为申报单位报送申请报告提供了制式模板; 二是删除原附件3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三是增加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提供了制式模板。 三、修订过程 自治区工信厅于2021年初启动修订工作,文件起草完成后,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各地(州、市)工信局和自治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4月14日厅产业政策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该《管理办法》不涉及竞争性内容,通过审查。5月17日厅法规处出具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核意见》(新工信审〔2021〕5号),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合法。6月4日,《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工信厅党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4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确定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明确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具体定义。 第二章主要功能共1条,定义了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五项服务功能。 第三章申报条件共3条,明确了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相关功能要求。 第四章认定程序共6条,明确了认定程序为材料提供-地、州(市)初审-自治区评审及公示-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五章平台管理共6条,明确了查询方式、有效期、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内容和要求、平台撤销。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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